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
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是全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,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,是院党委和院行政联系全院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学院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推动学院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。
第二条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院科协)的宗旨是:团结和组织全院科技工作者,以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,实施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,建设创新型国家;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;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者服务。
第三条 院科协严格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、重点跨越、支撑发展、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,弘扬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风尚,倡导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的原则。
第四条 院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,是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,接受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活跃学术思想,促进专业建设,推动自主创新。
第六条 开展科技咨询、科技服务、人才培训等工作。加强与企业合作,加快学院科技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;接受委托,承担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等工作。
第七条 贯彻实施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,弘扬科学精神,普及科学知识,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。传播前沿科学,推广先进技术,开展院内外科学技术教育活动,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。
第八条 关心科技工作者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,经常向院党委、行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、建议和诉求,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。
第九条 积极向上级科协和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科技人才,宣传、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。
第十条 协调与省、市有关学会的联系,做好挂靠本院的自然科学类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的管理和服务工作,支持本院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各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、科学普及、科技服务经济等科技活动。
第十一条 积极完成上级科协和学院委托的有关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,已参加院内外各类科协所属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的会员或本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均为院科协的当然会员。
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成为院科协会员:
1、具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院教师;
2、热心和支持院科协工作的院各部门行政人员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
1、享有院科协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2、对院科协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;
3、优先参加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,并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;
4、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,可要求院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
1、遵守院科协章程,执行院科协决议;
2、关心、支持并参与院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院科协委托的任务。
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
1、不具备当然会员资格,入会需经本人申请,院科协审批后可成为会员;
2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;会员离、退休后仍可保留资格;被剥夺政治权利者,会员资格自然取消;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及损害科协声誉者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院科协代表大会是院科协的领导机构。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。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,也可推荐产生。
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:
1、讨论、决定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2、听取、审议和批准院科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;
3、制订、修改并通过院科协章程;
4、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科协委员会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院科协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院科协开展日常工作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院科协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四至五年,其职责是:
1、执行院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,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;
3、选举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4、批准由推荐部门提出的院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;
5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。
第二十条 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一人或数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委员若干人,组成院科协委员会。在科协代表大会休会期间,院科协委员会行使职责,主持院科协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院科协委员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,可以系为单位设立专业分会,并确定各专业分会负责人。
第二十二条 院科协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,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:
1、学院拨款,列入学院财政拨款年度计划,专款专用;
2、院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性活动收入;
3、上级科协项目经费和补助;
4、单位和个人捐赠;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院科协的经费、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》,并结合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,解释权归院科协。
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